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违法性认识基本持否定态度,有必要将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向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转变。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成立的条件,也不应是超法规的主观要素,在我国应通过立法规定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应站在行为人当时的立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判断资料为行为人的智识状况、所处地域的法治宣传程度、刑法规定是否突然改变、对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合理信任、是否突然进入一个与原本所处区域的法律有很大差异的区域等。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72-77,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