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元环境治理体系强调政府、企业和社会其他主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采取协商合作等方式,将社会生态环境问题予以解决。政府与企业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面对环境治理中政府控制主导方式的不足与企业治理自主性的缺乏,应该重新对自身进行定位,发挥双方各自角色的优长,探索实现共治的路径,使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趋于均衡,形成社会共同的凝聚力,产生更高的社会整体利益,达成中国特色多元环境治理体系的政企共治,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共融的可持续发展。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9-98,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