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境外追赃中,劝缴是值得重视的方式,劝缴的成功离不开国内追赃制度的配合。我国目前的退赃制度地位不明确,一般情况下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个别情况下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因此,实践中退赃制度的运行并不顺畅,存在着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从刑罚制度的时效性着眼,可以从责任和政策方面论证退赃从宽处罚的现实价值。重构退赃制度,应将退赃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中予以规定。可考虑对退赃主体、时间、要素、量刑等因素进行具体规定。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8年第4期1-11,共11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