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信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只有具备正当化事由,才能予以限制。但是,我国刑事法规从当事人及辩护人两个角度,对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进行直接与间接的双重限制。在对信件例行检查中,正当化事由的缺失,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处于虚置状态。在网络社会异地辩护成为常态,难以通过增加会见次数弥补通信的缺失的情况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保障问题日益凸显。例行检查原则背后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转变,以及看守所条例的修改,可能给"秘密为原则,检查为例外"的确立,正当化事由的明确,以及"拆而不阅"技术性措施的采用带来空间。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8年第9期151-159,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