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构成要件。立法缺失导致学理界和司法实践对指示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存在分歧,文章通过分析学理界和实践中的做法和观点,总结出构成指示性使用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主观方面,文章通过数据比对法得出必要性是构成指示性使用的基础,以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总结出判断使用行为是否有歧义的考虑因素;在客观方面,选取了使用的方式、数量和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几个角度,总结出合理使用的限度。最后,分析《商标法》第59条的逻辑和结构,对指示性使用的表述方式和所处位置提出立法建议,并建议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增加指示性使用的构成要件,与《商标法》中关于指示性使用的条款对应。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9期177-180,共4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