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的出台为反腐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制助力,但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模糊性质却阻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准确定位调查权须反思传统的特征归结范式、机关隶属范式、一元本质主义范式等研究误区,从本体论、系统论、价值论视域展开解读。调查权具备"执行"、"判断"、"监督"的权力本质,位于行政执法系统、国家监督体系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过渡地带,彰显出擢升专业能力、保障公民权利、校正公权制约的价值关怀,具有行政、司法和监察的复合性质。这要求制度设计应以并重原则为纲。但《监察法》中的调查程序过分关注行政属性,而司法属性的表达鲜有不足,监察属性亦面临强弱失准的状况。对此应诉诸程序调整,实现内部属性比重的动态平衡。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5期33-42,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国家监察体系中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BFX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