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调发展理念是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宏观调控制度高度契合。从协调发展理念出发,未来《粮食法》必须构建"主体-权利(力)-客体-行为-责任"模型,实现粮食行业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体而言,宜建立统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凸显协调发展理念之主体担当;宏观调控权要有效适用于粮食行业,推动协调发展理念之权利(力)实现;宏观调控客体要具体化、类型化,实现协调发展理念之客体确认;宏观调控行为要区分一般情形与特别情形,激励协调发展理念之行为落实;宏观调控责任要与救济机制相配套,推动协调发展理念之责任履行。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91-199,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中国粮食金融化之法律应对"(2016M600298)
博士后基金特别项目"第一人口大国背景下中国粮食产业国际化战略法律研究"(2018T110378)
广东省教育厅特色创新类项目(人文社科)"第一缺粮大省:新时代广东粮食产业特色发展制度研究"(2017WTSCX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