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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加快全省生态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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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外从60年代就开始研究森林生态效益的计量,我国学者也从80年代开始研究这一问题。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只是停留在学者的研究论文、研究报告中,森林生态效益没有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公认,更谈不上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的问题,这大大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发展。新森林法第一次肯定了森林的生态效益,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作者 赵体顺
机构地区 河南省政协
出处 《河南林业》 1998年第4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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