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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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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人险(1985)13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未作修改之前,对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家住六类工资区城市(包括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可按二十五元至三十元掌握;孤身一人的。
出处 《武汉财会》 1986年第4期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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