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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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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纵观我国流动资金管理体制和资金供应方式。建国初期,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银行则对企业采取财务收支轧差的办法提供贷款。1953年以后,银行供应工业企业资金定额的15%到20%,但贷款仍采取财务轧差的办法。1955年起,国家规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由财政核定拨足,银行只对企业超定额物资储备部分发放贷款,这是对流动资金正式采用双轨供应方式,严格实行资金分口管理的开始。到1958年,银行贷款改为参加中央工业流动资金定额的30%;继之,从1959年起,工业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全部改由人民银行按照信贷方式统一供应(全额信贷),并由银行进行统一管理。1961年7月1日起,全额信贷取消,流动资金定额的80%由财政直接拨款,其余20%财政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对企业发放定额贷款;超定额流动资金,仍由银行贷款。1963年,又规定国营工业流动资金定额部分。
作者 周兵
出处 《渝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0年第1期31-3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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