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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向农村合作基金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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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省有些地方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此,有人认为该征,有人认为不该征,众说不一。笔者认为不应向农村合作基金会征税,理由有以下两点: 一、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税收是国家把一部分国民收入强制性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使用,它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而国民收入又是由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也就是说,只有社会物质生产部门才能创造国民收入,农村合作基金会不生产任何物质生产资料,所以它不是社会物质生产部门。
作者 沈廷金
出处 《山东农业(农村经济)》 1994年第2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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