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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一起税务诉讼案判决结果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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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全国首例因所缴税种而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案。韩某自1998年5月1日起,在某市商场租赁场地,以两台雪泥机、两台鲜榨果汁机制作冷饮和鲜果汁销售。消费者在其提供的场所(有桌椅)现场饮用。经营期间,该市国税局某分局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韩按期缴纳。 2001年3月,韩某阅读并研究了有关税收法规文件后,认为自己的经营行为应该向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而不应该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5月底,他终于下定决心,将此事提请该市国税局复议。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了两条请求:一是依税法撤消某分局对他征收增值税的决定;二是对收税人员进行教育。
作者 谢永清
出处 《税收征纳》 2002年第9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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