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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兼论国家所有权之种类及其限度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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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乌木系无主物,自由先占构成习惯法,故得因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裁判上亦得以《物权法》第30条为依据。土地上若有特定类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排他先占权;若无,就集体土地,集体成员有排他先占权,就国有土地,国家负有容忍自由先占之义务。先占若侵害他人之排他先占权,或违反先占之禁止,不能取得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可分为宪法上、民法上国家所有权,两者之性质、规范意义不同;后者系前者于私法上之落实,且采"种类法定主义"。民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客体,仅限于构成"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者;就国有之自然资源,公民亦享有合理使用之基本权利。
作者 金可可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3期82-97,共16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电子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164) 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德国潘德克顿法体系之源流"(项目批准号:08SG52)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私法史中的体系思想"(项目批准号:2009BFX00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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