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以依法行政为核心,但是行政活动中存在大量依惯例行政的现象,就此行政争议诉至法院后,法院在审理时也并非一概予以否定。行政惯例的认定与审查成为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行政惯例的认定要件,须从'前提要件,在成文法上无明确规定;主体要件,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形成并得到公众的接受;客观要件,长期反复存在并被普遍适用'三方面进一步厘清。司法实践中的行政惯例审查规则可整合为'不抵触现行法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抵触'可从两方面进行判断: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惯例不得减损现行法已规定的权利或者增设现行法未设置的义务;在职权和职责关系中,惯例不得增设现行法未授予的职权或者缩减现行法已设置的职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则可从行政效率、相对人权利保护等行政的价值追求考虑。
出处
《东南法学》
2019年第1期237-255,共19页
Southeas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