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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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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第1期12-1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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