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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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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6年第18期42-48,共7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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