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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整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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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的应付项目和应收款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都列有“债务重整”的内容。债务重整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原协议归还欠款时,对债务人作出在正常情况下不愿意让步的事项。现就债务重整若干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以固定资产或存货抵债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从三个方面探讨: 1.以物资抵债是否存在公允价? 《征求意见稿》在“应付项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讲到“债务人将某项资产或权益股份转让给债权人以全部清偿某应付项目,则债务人应将该应付项目的帐面价值与所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或所转让权益股份的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这里只对转让权益股份提到“公允价值”,而对转让资产则只提“帐面价值”。事实上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或存货抵债,都存在公允价值问题。因为这些物资,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可以允许以什么样的价值抵债,必须经与债权人协商,以双方都能接受的价值而定,亦即必须和权益性股份一样有一个公允价值。 2.债务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视同销售,应否交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或存货转让给债权人来抵债,都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 其中:(1)转让未使用固定资产。
作者 杨飞熊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2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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