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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融商品转让在“营改增”后的财税处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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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第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各种金融服务应全面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对于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所涉及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如何确定,相关法规未做具体规定。对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目前可供参考的文件并不多。文章以股票投资类金融商品转让为例,对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中涉及增值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
作者 林妍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5期97-100,共4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5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03-23.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01-15.
  • 3财政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 4财政部会计资格评审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2002-01-30.

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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