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维持群体生存、发展和延续的地方性规则是持有群体于具体生境中利用文化作用的结果,其根植于地方土壤,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有清一代的清水江流域存在着浓厚的"民治"色彩,这为鸣神用于解决广泛而内容纷杂的社会纠纷提供了社会基础。然而,随着国家政权的进入和林业贸易的日渐繁荣,社会纠纷因涉事主体和内容变更使其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具有民治色彩的鸣神难以解决因林业贸易而产生的各种新纠纷。此时,由于国家司法延伸至社会基层,因而鸣官成为人们选择的方式,形成了民间纠纷二元解决机制——民治与法制,即与之相对应的鸣神与鸣官。解决清水江流域居住民纠纷的鸣神与鸣官,自有其存在的生境根基,二者在具体的历史时期依据生境相互调适,以对其所在社会进行整合。
出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25-34,共10页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认同与传承:贵州施秉县汉族山歌文化研究"(研人文2016018)
贵州大学文科重点学科及特色学科重大科研项目"贵州的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研究"(GDZT201200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研究"(11&ZD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