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留置用人单位的财产属于私力救济范畴。民法典框架下对我国既有留置权制度的检讨与完善,是在劳动法中建立劳动者留置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与一般民事留置权相比,劳动者留置权在权利主体、产生依据、实现程序、优先性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应以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为视角,遵循利益衡量原则,为劳动者留置权划定正当性边界,实现劳动者特殊留置权的制度化、规范化,正确引导与规制劳动者依法维权与理性维权。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32-137,共6页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正当性边界研究"(项目编号:TJFX1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