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辩护质量问题,是绝大多数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在现代刑事司法中,辩护律师已经从"奢侈品"发展为"必需品",刑事辩护不仅是要"有"辩护,还要"有效"辩护,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符合有效性和实质性标准,刑事辩护不应当是徒有其表和名不副实的。被追诉人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权获得"有效"的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符合有效性和实质性标准。从有效辩护的演进过程来看,有效辩护的标准经历了从"正义的笑柄"到"行为瑕疵"和"不利后果"双重要件。影响辩护有效性的因素既有诉讼与辩护固有的内在因素,也有文化土壤、社会观念、职业环境等外在因素。然而,在目前的刑事司法中,被追诉人因未能获得有效辩护而丧失的诉讼权利是无法弥补和事后救济的。我们应当不仅仅从律师责任追究的角度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予以保障,还需存在一种制度或者程序,从被追诉人的角度针对案件审理本身因为辩护律师没有尽到合理称职义务而获得不利的审判后果提供程序性救济。构建无效辩护之诉可以作为一种路径选择。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88-193,共6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产业结构转型与犯罪态势变迁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3CFX039)、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质量研究--以北京市为调研样本”(项目编号:14FXC02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