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资源租、税、费分别体现了水资源的产权价值、生态价值、劳动价值,它们的征收理念、征收依据、征收客体、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环节、支出方向都各不相同。在我国水资源税试点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水资源费改税将是近两年资源税改革的重要环节,但现在关于水资源费改税的论述中缺乏对租、税、费本质的关注,反映到实践中,试点前征收的水资源费和试点的水资源税都是租、税、费的不完全体现,由此造成改革目标的不明确和改革效果的不突出。水资源税改革首先要定位明确,实现租、税、费分流、各归其位、协调共治;其次,要在制度设计上凸显租、税、费的本质属性;最后,要加强法治保障,完善租、税、费征收的法律依据,实现收支法治化,建立协调的水资源征收制度。
作者
陈少英
赵菁
CHEN Shao-ying;ZHAO Jing(Fiscal and Tax Law Research Center,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出处
《晋阳学刊》
CSSCI
2018年第6期113-120,共8页
Academic Journal of Jin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