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符合一定要件的国有企业与外国主权国家具有同等的地位,享有主权豁免。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被诉时如果主张主权豁免,美国法院一般会承认中国国有企业具有主权豁免资格,但在一些案件中会以存在商业例外为由认定中国国有企业不能享有主权豁免。本文将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被诉的案件进行分类梳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美国法院对中国国有企业援引主权豁免的态度以及判决理由,旨在阐明中国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以及所希望的案件程序决定是否援引主权豁免,且中国国有企业应充分举证证明其大多数股权由中国政府拥有,从而证明其是《外国主权豁免法》下的主权豁免适格主体。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第2期184-187,共4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