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究竟如何续期,能续多久,有偿续期或是无偿续期,这是立法特意留下的空白,从2001年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到2009年青岛阿里山,再到2016年的温州鹿城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不断拷问着我国现有的物权法制度,并引发了社会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热议。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世界各地均采用的有限有偿续期方式,我国也应当采取此种方式,但应当建立以人均限额免费续期为基础的超额缴费制度,对超过部分实行超额累进方式计费并以家庭为单位,自主选择何时使用免费权限。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第3期118-119,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