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家从立法层面初步构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解决实践中诉讼难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实践上看诉讼总体运行效果还是不够理想。立法与实践的断裂,其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畅。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有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力转嫁于司法机关使其怠于行政之嫌。诉讼程序和诉讼目的的模糊性也是使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发挥效用的掣肘之一。要改善目前的司法困境,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通过扩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构建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的有效衔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增加约束和救济机制等方式,建立较为完善可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绿色长江经济带生态环保一体化与政策协调机制研究"(16BJL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