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诋毁纠纷的侵权主体仅限于同业经营者,基于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新闻媒体在身份地位、信息取得难度以及关涉公共利益程度上的差异,应对同业经营者的表达自由予以更多的限制,并要求同业经营者秉承更高的注意义务。过错是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的调节器,基于同业经营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其故意与过失均具有可责性。在过失的认定上,应采用客观推定原则,通过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正当,是否尽到查证真实的注意义务,认定同业经营者是否存在过失。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第6期47-60,共14页
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课题"债权执行问题研究"(ZGFYZXKT2018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