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实践中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备案数量众多,否定行政备案具有强制性的观点值得商榷。行政备案的"强制性"是指"规范上的强制性",即其具有以减损相对人权利的制裁为胁迫,从而强制行政相对人依法备案的性质。经理论分析及对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化研究可知,否定备案具有强制性的理由不合理:行政备案的强制性来源于相关规范的逆向推动,而非行为自身的法律效力,因此不与其事实行为的性质相冲突;备案与许可的区分标准应为两者强制性的来源与实现方式的差异,而非其是否具有强制性,由此可区分强制性备案与许可,且不能因担心两者混淆而否定强制性备案。基于协力义务理论及保证行政备案规制效果的需要,设定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备案具备合理性基础,行政机关可根据监管需要及自身权限选择设定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备案。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8年第4期62-71,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