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定的矿产资源税有十种之多,但从生态文明角度考量,关涉矿产资源税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如矿产资源税的部分设定有偏颇、土地复垦费和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缺乏有效保障、排污费的设定反而使矿山企业损害生态的行为合法化、矿产资源税普遍缺乏生态内涵且落实不力、环境保护税费制度规定不足等,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必须基于矿产资源的特征和属性,从保障矿产资源和生态的持续供给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出发,通过完善矿产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制度,赋予矿产资源税以更多生态内涵并保证其落实,重构我国的矿产资源税法律制度。
出处
《许昌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3期134-137,共4页
Journal of Xuchang University
基金
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自循环视角下环境法制运行机制探究”(18240041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