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5年及1937年分别出版的两集《医讼案件汇抄》中的鉴定案件为研究民国时期司法鉴定提供了切入点。民国时期司法鉴定主体包括检验吏/检验员、法医及其专业机构、医生及医院等。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及专业鉴定机构的规章制度,完成了古代检验制度向司法鉴定制度的过渡,现代司法鉴定制度得以初创。民国时期司法鉴定亦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专业鉴定人员紧缺,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制度设计不完善、鉴定人员自身的问题以及民众对司法鉴定的错误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不高,而且部分司法人员鉴定意识淡薄,致使司法鉴定在民国时期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第3期69-76,共8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