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法外因素,并不能天然地被适用到裁判当中。当前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呈现出诸多不规范现状,表现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与性质的差异化理解、适用方式的纷繁杂芜及适用说理的简单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三个不同维度的内涵,应通过其表现形式判定其法源性质,并由"入法入规"实现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基于依法裁判的法治要求,为确保司法裁判的规范性与稳定性,作为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纳入裁判依据,作为非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融入说理依据。为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效果,可利用法律解释方法提高适用说理的合理性,注重说理依据与推理过程增强适用说理的层次性,采用合理法律修辞提升适用说理的可接受性。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60-74,共15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研究"(18VHJ008)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上海自贸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监督机制研究"(2018EFX009)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改革项目"多层次案例教学法: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探索"(20191200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