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习惯规范性来源的阐释构成习惯作为解决纠纷的公共尺度的正当性说明。从法哲学切入,主体性视角下的习惯由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构成,且表征为主体内心确信的主观要素是最根本的要素。但是,个体独立的心理状态并不能形成规范性的预期网络,以致人们对规则的认识会缺乏同一性。相比之下,主体间性视角更为可取。由相互承诺、正确性和共同性构成的主体间的规范性实践在商谈机制的作用下能避免主体性视角的难题,揭示习惯的生成机制和规范内涵。吉尔伯特的共同承诺理论对习惯的规范性具有阐释力,习惯的规范性源于参与者对共同承诺的创造者的亏欠。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47-52,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