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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反思——自我意思决定、平等主义与刑法技术措施 被引量:11

Reflections on the Subject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Criminal Law Self-determination, Egalitarianism and Technical Measures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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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取决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意识及其程度(事实层面)、人工智能的政策选择(政策层面)和处理人工智能的刑法技术措施(技术层面)3个方面。刑法技术措施是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的关键所在。"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技术销毁"等刑法技术措施具有物理性、贯通性和不易分割性。对人工智能的刑法技术措施客观上无法介入人工智能的自我意思决定,将其上升为刑罚方法将极大限制人类对人工智能的行为治理,同时也难以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律后果进行区分,并将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不分。未来对强人工智能的治理应当采取综合立法方式,以技术措施为依据,赋予其综合法律主体地位。
作者 袁彬 YUAN Bin
机构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年第3期103-113,共11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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