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未区分违法无效与其他无效类型,统一规定返还财产、返还不能时折价补偿和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未设置明确的不法得利不得返还规则和清算规则而引起争议。对此,应坚持返还财产原则,但应废除财产收缴制度;折价补偿时,应以受领人享有的现存利益为限主张返还,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合同价格确定,不应要求其返还期间的收益和用益;过错方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57-63,69,共8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