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个人数位足迹法律属性的认识偏颇.不仅冲击刑法教义学的体系性.还危及整体法秩序的统一.纵使在实然层面上征表多重法益.但数位足迹更当为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否定数位足迹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既可有效规避法规范间的冲突.还对公民个人信息外延的限制有所裨益.未经同意而利用技术手段爬取他人数位足迹的.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采集数位足迹造成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损害的.或为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为之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用户明示或默示同意他人收集自己数位足迹的.因欠缺法益侵害性而不构成犯罪.网络服务使用者未在合理限度内管控数位足迹而造成损害的.应自我答责.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00-110,共11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17ZDA131)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大数据应用场阈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KYCX17-0213)
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成果
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暨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资助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