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以法规的形式相继出台或修改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这对于保障和规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健全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保证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地方其他各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行使的具体立法,并通过部分地方立法样本的采集,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梳理出实体和程序问题。各地立法实践中存在着权力主体和行使方式差异明显、权力的内涵和标准不够明晰与程序设置不够合理等问题,建议立法从实体上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规范化,并对程序设置标准化;具体可以从几个方面予以进一步配置完善,即明晰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完善“未列举”重大事项内容的审议程序、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行使的保障机制以及进一步分类设置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等。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247-253,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大调查权实施机制研究”(项目号:2014BFX0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