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社会良性秩序的维系和乡村居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是乡村善治追求的目标。这种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乡村组织建设为载体,将善治嵌入在德治、自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村治实践中,从根本上优化当代乡村治理体系。乡村组织建设涉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类合作型社区组织的健全与培育,它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组织载体。德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经验,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基础性秩序。自治是村民治村、村组自治、协商共治与村民民主权利的制度化表达,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民意基础。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融合互补是协调乡村社会生活秩序、实现乡村善治的制度保障。在迈向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过程中,乡村干部应及时回应乡村居民的现实诉求,并尊重和实现该群体的各项社会权利。从根本上说,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的过程,就是不断使村民生活更富裕的过程。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54-161,共8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7年度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省社科通[2017]28号)
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017zd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