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仿人机器人的仿人性具有多维意义,但同时也裹挟着一定的法律及伦理风险。仿人机器人存在肖像权侵权风险,美国多起相关案例可供镜鉴,我国人格权立法中相关条款需要改进;仿人机器人存在虚假广告代言的责任风险,应坚守目前《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界定,并通过目的性扩张填补相关条文的法律漏洞;仿人机器人存在"恐怖谷效应"风险,机器人国家技术标准制定应予以规制。建议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制定我国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治理规范,为创建人机和谐共生的智能社会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出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17-128,共12页
Journal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司法智库2018年重大课题“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