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定模式及其选择直接影响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条款的立法质量。所谓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模式,是指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条款在特定立法文本之中的排列组合及表述模式,是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与内容的立法构造与表达方式。它主要包括条款衔接模式、条款排列模式与条款表述模式。为保障和提高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条款的立法质量,在条款衔接模式及其选择方面,应摒弃传统非对应设定模式,优先选用条序对应模式或者行为对应模式;在条款排列模式及其选择方面,应视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分别选用集中排列或分散排列模式;在条款表述模式及其选择方面,应摒弃惯常采用的概括引证模式,严格控制采用列举引证模式,大量选用列举设定模式。
作者
宋晓玲
刘志坚
Song Xiaoling;Liu Zhijian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9年第5期124-132,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16年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批准号:YB018)之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