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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婚姻的救济——以意思自由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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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欺诈婚姻行为是对他人的婚姻自由和意思自治极为严重的侵害,法律应该为欺诈婚姻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回复其意志自由。我国婚姻法虽然未对欺诈婚姻予以特别规定,但民法总则关于欺诈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构成对法官的概括授权。通过将民法总则中欺诈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引入婚姻法领域,并结合婚姻的个性要求可以解决欺诈婚姻中受害人意思自由和婚姻自由权的保护问题。
作者 刘宇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1期145-162,共18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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