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杨某,男,57岁,某农场退休工人。杨某于1978年到某市落户,租用了市郊某村社员冯某的房子居住。自1982年以来,杨某以给食物、零用钱为引诱手段,先后对房东冯某的女儿冯甲(时年10岁)及同村女孩白甲(时年12岁)多次进行奸淫,并多次同时对在场的两名幼女轮换奸淫。在此期间,杨某还多次奸淫少女马甲(时年13岁),多次猥亵幼女李甲(时年12岁)。被害幼女冯甲、白甲用杨给的零钱购买了口红及其他食物,学校班主任老师发现后。
出处
《法学家》
1986年第Z1期85-,共1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