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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广州市全某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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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应承担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的初步证明责任;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者(即污染者,后同)应对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排污达标并非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4.农作物生长的可期待利益应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作者
李琦
机构地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346-353,共8页
Nomocracy Forum
关键词
土壤污染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初步证明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环境损害赔偿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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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污染责任企业索赔20万元[J]
.方圆,2017,0(14):78-78.
2
李晨光.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探析——游走在公法与私法之间[J]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7(1):59-72.
被引量:11
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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