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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广州市全某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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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应承担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的初步证明责任;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者(即污染者,后同)应对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排污达标并非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4.农作物生长的可期待利益应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作者 李琦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346-353,共8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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