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督察功能、督察事项、督察模式、督察方式、督察重点、追责对象、督察规范化、督察体制来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正在实现转型,从督促地方端正生态环保态度、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营造良好守法氛围为主要任务的阶段,步入增强生态环保基础、提升绿色发展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为主要任务的阶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对于生态环保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巨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督察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人大、纪检监察委等作用有待加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关系需要理顺;督标督本并举,但督本不足;问责层次需要提高。建议加强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明确法治依据;将环保法律巡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督察中央部门的机制;设立专门的中央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或者将自然资源督察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重点督察地方经济和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情况;适度增加对市县级党政主官的追责。
出处
《党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5-12,共8页
Studies on Party and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