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立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内涵和外延上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这一特殊当事人制度直接画等号,并分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两个方面界定了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的条件。从立法现状来看,现有的诉讼第三人的内涵限缩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范围并导致了原告适格条件的模糊与泛化,而有关起诉条件的严格规定和解释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立法问题最终反映在司法实践中,适格原告的判断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司法实践难题。欲全面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需要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这一特殊当事人制度相分离,以“与当事人之间的生效判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来界定适格原告,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和明确原告适格的条件;并通过细化起诉条件,进一步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和促使原告适格条件的明确,增强适格原告判断的可操作性。同时,具体分析既判力扩张下的第三人和反射效情形下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具体情形,为进一步对原告适格条件展开类型化研究打下基础。
出处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173-188,共16页
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保护研究”(18FFX054)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重复诉讼的理论判定与实务规制研究”[CLS(2018)D121]
国家留学基金(2018年度)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