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所潜藏的风险,是风险社会下人类生存所面临的新型风险之一。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具有巨大的安全性风险,包括对通过该技术孕育的婴儿和人类后代产生的不可完全预知和控制的双重风险。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具有颠覆性的伦理风险,一方面隐藏着引发基因歧视的风险,另一方面会引发对人类后代人格尊严的严峻挑战。基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所具有的上述风险,应当运用刑法手段禁止该技术用于人体试验及有关应用行为:将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人体试验和应用行为定位为抽象危险犯,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化;通过合理设置量刑幅度、设置财产刑和从业禁止的方式,实现犯罪预防目的;清晰划定基因治疗的禁止范围,以免刑法过度剥夺公民自由。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153-161,共9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浙江大学人工智能与法学专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刑事立法科学性研究”(16AFX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