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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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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前系浙江省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国有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为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徐某某伙同金某某事前预谋,由徐某某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向金某某出具假欠条,金某某以该假欠条为据,对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基于假欠条等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导致该公司三十多万元人民币被徐某某等人非法侵占。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2期58-62,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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