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早有法律条文规定与实践,但现有法律条文散列、规定模糊,实践中民警的民事法律素养与调解能力无法与当事人的需求相匹配,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制度与模式急需更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应当参考"枫桥经验",将社会调解资源重组于公安机关,引入司法确认力量,保证公安机关民事纠纷调解专业性的同时给予司法确认上的便利,从而构建公安机关主导下的新型"枫桥式"化解民事纠纷制度,更好地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
作者
吴道霞
孙艳鑫
WU Daoxia;SUN Yanxin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124-131,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警察执法化解民事纠纷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BFX064)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