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公司成立而言,其始于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但目前而言,对于其性质的认定存有很大争议,主要的争论点在于其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其属于行政行为对民事行为的确认,但这种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将结合行政法和民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在分析其背后理论基础的同时,立致于发挥行政手段在促进民事行为的作用层面,结合当前中国的社会形势,为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提供有效的完善建议。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研究基地项目《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18JDFXB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