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理论,最早规定于近代的《德国民法典》,但是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却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德国民法典》出台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民法的时候,也对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问题做出了一般性规定。我国大陆地区民事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我国法官摆脱“概念法学”的思维束缚,对这一理论加以应用。在一次研讨会上,有学者指出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有法官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理论,应用于司法实务之中。而且,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法官将这一理论引入司法实践中。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法官进行了误用。本文着重探讨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在司法实务中应用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并对司法实践中误用这一理论“将第三人提供的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转换为保证”进行了反思。通过对这一理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应用的研究,可以发现这一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的应用空间。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87-90,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