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权被转让后,在先订立之专利许可合同是否具有对抗在后订立的专利转让合同的效力,是专利利用制度中的关键问题。通过对《技术合同解释》第24条第2款的解释论考察以及对专利权和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属性分析,发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并未确立专利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随后通过分析专利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正当化理由以及确立上述规则的可行性路径之后,得出有必要以登记之法技术赋予专利许可合同以对抗效力,从而确立专利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结论。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94-98,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