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应对某事项作出约定却未约定,为合同漏洞。对因合同漏洞产生的糾纷,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评价标准取代当事人的价值决定,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遵循以下路径加以填补:首先,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交易习惯填补;其次,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部分的相应任意性规定填补,分则部分无相应规定时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任意性规定即第六十二条填补,无名合同可类推适用最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任意性规定;最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解释。通过填补合同漏洞,为当事人创设行为规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据以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作者
杨世民
尹晓艳
Yang Shimin;Yin Xiaoyan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35期70-7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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